首页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十二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二条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接到下达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后,会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地区耕地建设与利用实际情况,应当在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至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同时将直达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抄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