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将当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相关转移支付预算下达文件抄送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农业农村部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并提交财政部。财政部在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一并下达各省分区域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绩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