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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税收征管系统、跨部门信息平台等现有信息化资源,不断完善耕地占用税管理功能,加快实现耕地占用税管理全过程的信息化。 第五十四条 省地税机关可根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规程所涉及的“以上”“日内”“之日”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中有关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请表(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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