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可以利用与土地管理部门交换的涉税信息、主动收集的涉税情报、受理的涉税举报信息和申报征收信息、减免税信息进行分析比对,查找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以下风险点:

未纳税的风险

实际占用或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未纳税;

虚报免税未纳税;

享受免税优惠后,变更占地用途未纳税;

其他造成未纳税的情形。

延迟纳税的风险

延迟纳税未缴纳或者少缴纳滞纳金;

其他延迟纳税带来的风险。

少纳税的风险

应加成50%征收未加成征收;

扩大减免税适用范围少纳税;

虚报减税少纳税;

享受减税优惠后,变更占地用途少纳税;

其他造成少纳税的情形。

未结清税款的风险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应税面积准确确定后未结清税款的。

退税的风险

恢复土地原状未经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的;

误适用高税率征收;

虚假申报退税;

其他涉及退税的风险。

其他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