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可以利用与土地管理部门交换的涉税信息、主动收集的涉税情报、受理的涉税举报信息和申报征收信息、减免税信息进行分析比对,查找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以下风险点:
未纳税的风险
实际占用或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未纳税;
虚报免税未纳税;
享受免税优惠后,变更占地用途未纳税;
其他造成未纳税的情形。
延迟纳税的风险
延迟纳税未缴纳或者少缴纳滞纳金;
其他延迟纳税带来的风险。
少纳税的风险
应加成50%征收未加成征收;
扩大减免税适用范围少纳税;
虚报减税少纳税;
享受减税优惠后,变更占地用途少纳税;
其他造成少纳税的情形。
未结清税款的风险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应税面积准确确定后未结清税款的。
退税的风险
恢复土地原状未经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的;
误适用高税率征收;
虚假申报退税;
其他涉及退税的风险。
其他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