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条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美术品经营业务,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并在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到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