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进出口单位的资质证明;

进出口美术品的来源地和目的地;

进出口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

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