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七条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进出口单位的资质证明; 进出口美术品的来源地和目的地; 进出口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 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