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设立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经营单位的名称;

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

有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

有健全的外汇财务制度;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