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设立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经营单位的名称;
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
有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
有健全的外汇财务制度;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有经营单位的名称;
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
有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
有健全的外汇财务制度;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