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设立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经营单位的名称;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有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