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四条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美术品经营单位不得经营盗用他人名义的美术品。 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不得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