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五条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美术品经营单位的信用档案,将企业的服务承诺、经营情况、消费者投诉情况记录在案,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