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美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有美术品合法来源证明;

经营的美术品明码标价;

依法缴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