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三条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美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有美术品合法来源证明; 经营的美术品明码标价; 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