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997年) 第九条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99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代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加收罚款。 当事人对加收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收的罚款,再依法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