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997年) 第十条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99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代收机构应当按照代收罚款协议规定的方式、期限,将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罚款的数额、时间等情况书面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