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7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引导和督促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7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