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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实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货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7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第四条 消费者行使7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和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7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都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第五条 鼓励网络商品销售者作出比本办法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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