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货的,适用本办法。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