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退货程序 第十条 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 第十一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退货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 第十二条 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 第十三条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第十四条 退款方式比照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消费者采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支付价款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消费者退还商品后应当以相应形式返还消费者。对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的使用和返还有约定的,可以从其约… 第十六条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支付手续费的,网络商品销售者退款时可以不退回手续费。 第十七条 退货价款以消费者实际支出的价款为准。 第十八条 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十九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与消费者约定退货方式,但不应当限制消费者的退货方式。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