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三章 退货程序 第十条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条 第三章 退货程序 第十条 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 7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