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 第四章 召回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召回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应当保存已实施召回的汽车产品召回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