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 第四章 召回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召回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质检总局应当向社会公布已经确认的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生产者召回计划以及生产者实施召回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