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应当组织开展缺陷调查:

生产者未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调查分析的;

经评估生产者的调查分析结果不能证明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

汽车产品可能存在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的;

经实验检测,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形的;

其他需要组织开展缺陷调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