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章 缺陷调查 第十八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缺陷调查 第十八条 质检总局、受委托的省级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进入生产者、经营者、零部件生产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 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收集相关证据;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 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