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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时报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和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能源局、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 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编写提纲(略) 2. 绿色能源示范县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表(略)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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