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能源局、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