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二十二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时报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和农业部备案。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