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五章 监管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监管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示范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套取、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示范县、项目单位和个人,除追缴扣回财政补助资金、取消示范项目资格和示范县资格外,还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规定的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引用法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 第二十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