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五章 监管与考核 第二十条 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监管与考核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会同财政部、农业部依据批复的示范县实施方案,组织对绿色能源示范县项目抽查、中期评估、目标考核和总体评价。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