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五章 监管与考核 第十九条 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监管与考核 第十九条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示范项目质量与进度、投资资金到位及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监督,按规定进行绩效考评,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