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2019年)

发布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体制建设,规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 第二条 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发布绿色产品标识,建设和管理绿色产品标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并对绿色产品标识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绿色产品标识适用范围。

第二章 绿色产品标识的样式

第四条 绿色产品标识的基本图案如下所示。 第五条 绿色产品标识基本图案的矢量图可在信息平台自行下载。绿色产品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标注后应清晰可识。

第三章 绿色产品标识的使用

第六条 除相关制度方案或认证机构另行要求外,企业可自主选择任意制作工艺(如印制、模压等)在产品本体、铭牌、包装、随附文件(如说明书、合格证等)、操作系统、电子销售平台等… 第七条 从事本办法所述认证活动一、认证活动二的认证机构应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使用绿色产品标识。 第八条 对同一产品获得两家及以上认证机构颁发的绿色属性认证证书的,信息平台通过企业数据及产品型号对该产品所涉及全部绿色属性认证信息予以整合发布。 第九条 完成认证信息报送后,信息平台将生成含有对应产品全部绿色属性信息的二维码并提供下载链接,企业可自愿将二维码标注在所对应产品的适当位置(如:产品本体、铭牌、包装、随… 第十条 其他绿色属性合格评定活动如使用绿色产品标识的,具体使用方式及符合性信息报送要求须在相应制度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绿色产品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绿色产品标识使用方(认证机构、获证企业等)应建立具体管理措施,确保绿色产品标识依据本办法正确使用和标注。 第十二条 认证及自我声明等合格评定活动中存在的绿色产品标识违规使用相关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涉企行政处罚信息,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