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绿色产品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绿色产品标识使用方(认证机构、获证企业等)应建立具体管理措施,确保绿色产品标识依据本办法正确使用和标注。 第十二条 认证及自我声明等合格评定活动中存在的绿色产品标识违规使用相关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涉企行政处罚信息,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