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证件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证件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统计执法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实行全国统一编号。 统计执法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核发。统计执法证自核发之日起,5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的,应当依据本办法重新申请统计执法证。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