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证件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证件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统计执法证限于持证人员从事统计执法工作使用。 持证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使用统计执法证,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或者故意毁损,不得使用统计执法证进行非统计执法活动。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