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必要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决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