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一章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 第二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条 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