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