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并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