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