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四章 证书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证书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设计样式,统一制定编号规则。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颁发和管理工作。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送达工作。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