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四章 证书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证书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依法使用,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