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应当将有关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