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网络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所需材料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规定。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