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在向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2份复印件;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2份复印件;
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在提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时,除提交前款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其2份复印件。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2份复印件;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2份复印件;
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在提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时,除提交前款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其2份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