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应当公开举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事先公布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