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统计从业资格,应当如实向受理申请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受理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事项无关的材料。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