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 第六章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控制传染 第三十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下列从业人员中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病的,应当按规定通知其单位和当地卫生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预防性结核病体检: 第三十二条 排菌期肺结核病人应当避免可能传播结核病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结核病病人,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规定的卫生要求对结核菌污染的污水、带有结核病菌的排泄物和痰液进行消毒或卫生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从事结核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经常接触结核菌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预防保健措施。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