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下列从业人员中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病的,应当按规定通知其单位和当地卫生监督管理机构。

食品、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内的从业人员;

教育、托幼单位的从业人员;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