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企业办理下列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在收汇、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办理登记: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提交本指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材料;

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提交本指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材料;

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对于A类企业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或B、C类企业:提交书面申请(说明需要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原因)、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证明材料、原收付汇凭证、原进出口合同(因错误汇入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贸易退汇时提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生货物退运时提供);

新出现的贸易新业态外汇收支:提交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说明登记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的材料。

企业如有其他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合法的材料,也可提供。

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后,出具《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2)。需办理登记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并通过货贸系统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