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贸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

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其他应报告的事项。

对于第(一)、(二)、(四)项,企业还需报送关联企业交易信息。

对已报告且未到预计进出口或收付汇日期的上述业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报告内容。

本指引所称关联企业交易,是指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间贸易行为,主要包括母子公司关系、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控制或同时控制第三方、一方对另一方财务或经营决策过程具有参与权利并可施加一定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