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一百八十一条 境内机构、个人和银行应按下列规定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外汇局开展核查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外汇局要求境内机构、个人和银行提交相关材料的,境内机构、个人和银行应在收到《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外汇局提交材料;

外汇局约见被核查境内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个人、银行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的,上述人员应在收到《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说明相关情况;

外汇局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境内机构、个人和银行相关资料的,境内机构、个人和银行应按外汇局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外汇局采取其他核查方式的,境内机构、个人和银行应按外汇局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