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百八十条 外汇局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监测;按照国务院随机抽查监管有关要求,结合非现场监测发现的异常情况,对境内机构和个人进行核查,对银行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实施核查。
外汇局对需核查的境内机构、个人和银行,制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核查通知书》(以下简称《核查通知书》,见附10),实施核查。核查可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
要求被核查境内机构、个人和银行提交相关材料;
约见被核查境内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个人、银行负责人或其授权人;
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境内机构、个人和银行的相关资料;
外汇局认为其他必要的核查方式。